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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拟医院乱做检查最高可罚款10万

更新时间:2010-09-17 10:02: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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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意社9月17日讯 目前,上海市政府正在进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其目的就是规范和加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活动,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市政府法制办已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草案)》挂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以就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本月24日。

  医保卡不能出借

  有网民提出,门诊代配药委托人是否属于出借医保卡,如果是不属于出借医保卡,那么有什么办法来区分出借医保卡还是代配药,如果取消门诊代配药,会不会产生矛盾。有的甚至建议在个人医疗保障卡内所积存的钱,允许持卡人的直系亲属,如父母、子女共同享用。

  解读: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中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在挂号、就诊、检查、配药、住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应当主动出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配合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相关人员的核验。参保人员不得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

  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通过有偿转让诊疗凭证或者结算单据,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通过重复就诊或者伪造、变造、涂改病史、处方、报销凭证、账目、医疗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或者超量配取药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以及变卖由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药品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责令其退回已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对其采取改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1至6个月的措施。

  医院不可做无指征检查

  有网民提出,在部分医院中,患个小病就建议做高额费用的检查,诸如核磁共振、高精度X光、CT等,医院这样做是否妥当?如果不妥当的话,有没有明文的规定给予处罚,以遏制大处方、不必要检查,有效降低患者的支出,从而缓解看病贵的矛盾。

  解读:《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草案)》指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将负法律责任。其内容包括:未按规定核验基本医疗保险凭证,为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就医或者配药的个人,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采取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化验、检查、治疗,分解或者无指征住院等方式,虚构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或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人员配药,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如违反上述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除责令改正外,还将追回已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可处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中止其1至6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或者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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