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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幼儿入托的体检项目

更新时间:2010-10-27 15:00:5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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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周婷玉)卫生部、教育部26日公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儿童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办法规定,托幼机构发现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孩子的监护人离园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才能够入园。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才能够再次入托幼机构。

  根据办法规定,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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