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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儿童医院因病例记录简单被判赔偿6000余元

更新时间:2011-09-28 16:01:5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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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记者获悉,儿童医院因病例记录过于简单,与家属沟通病情欠充分,被市一中院判决赔偿6000余元。

  8岁的女童小红(化名)在父母的帮助下,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告上法庭。据起诉状,2009年1月11日,小红到儿童医院就诊,当时她的体温正常、意识清楚,精神状态良好,能够正常交谈。经过诊断,医生确认小红患有肺炎,并让她住院输液治疗。当年1月12日凌晨,小红突然发抖并抽搐,但这并未引起医生重视,并称“发烧的孩子都这样”。在继续输液一天之后,小红昏迷,转入重症监护病房抢救,并下达了病危通知。

  小红的父母说,虽然经过抢救小红已经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她至今依然意识不清,不能坐立和言语,不知道大小便,瞳孔不等大,视力有障碍。“经过核磁共振检查,小红有脑萎缩的现象,今后生活极有可能无法自理”,小红的父母认为,儿童医院在小红就诊期间没有尽到医护人员应尽的职责,在小红出现重病症状时,没有积极进行诊断,依然按照肺炎进行治疗,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其父母因此起诉要求儿童医院赔偿99万余元经济损失及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儿童医院对此称,医院对小红的诊断正确、处理得当,诊疗过程中没有违反诊疗操作规程的行为。小红目前的情况是她自己的病症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据了解,司法鉴定显示,儿童医院在小红进入急诊留观后,病程记录简单,与家属沟通欠充分,存在不足。但是,这一不足与小红目前的神经系统损害后果无关,司法鉴定因而认为儿童医院应该承担10%以下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定,儿童医院对小红的诊疗符合规范,但是病程记录较简单,在小红留观的夜间12点至次日8点都没有任何观察记录,存在不足。法院指出,儿童医院与小红家属在交代病情方面欠充分,应承担10%的责任,并判决其赔偿小红家属经济损失30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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