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国家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按专业开展医师定期考核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促进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推动专业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测评标准的规范与统一,结合病理医师专业工作实际,制订以下实施细则:
一、 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三)《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
(四)《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1〕146号)。
(五)《病理专业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31号)。
二、 工作目标
(一)建立考核标准体系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逐步按专业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建立和完善我国按专业开展医师定期考核的标准体系。
(二)建立考纲考题考培体系
结合临床实际工作,建立和完善病理专业医师业务水平测评所涉考纲题库、教纲教材的考培体系。
(三)促进行业自律
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病理专业医师执业水平及差距,促进病理专业医师知识更新和行业自律的自觉性。
(四)建立执业标准
结合病理专业医师临床工作特点,逐步建立病理专业医师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执业标准。
三、 考核准备阶段
(一)组建卫生部病理专业医师定期考核老师委员会
为体现考核工作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组建卫生部病理专业医师定期考核老师委员会(以下简称老师委员会),制定工作章程、工作职责、工作计划,指导审核全国病理专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二)制定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分标准
由老师委员会针对病理专业医师执业特点,起草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评分标准,建立评分表,于2012年5月1日前报卫生部批准发布。
(三)业务水平测评
1.考纲题库:
由老师委员会起草病理专业医师业务水平执业标准或执业要求,并根据《全国医师定期考核考纲与题库编写方案》的要求,在2012年6月前完成考纲 和题库编写。试题通过《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题库管理系统》(http://item.cmda.org.cn)统一编辑录入,题库数量不少于2000道, 由老师委员会向题库编辑老师成员发放系统账号,并由老师委员会审稿、定稿。
2.业务水平测评范围:
重点考察病理专业基本服务项目的处理能力、应了解和掌握的知识、病理报告规范以及“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掌握能力和“四新” (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学习的能力。人文医学考纲题库由全国考核办负责提供,其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医学心理学、 医学伦理学和医患沟通技巧。
四、考核程序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前置条件届时由老师委员会提出,卫生部医管司审核发布。
(二)考核周期
本次考核的考核周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三)评定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病理专业医师工作成绩与职业道德评定标准对医师进行评定,并于今年6月15日前经《信息系统》报送至考核机构;并经考核机构复核;
(四)业务水平测评前期准备
考核机构应当于2012年7月15日前公布需要参加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五)卷
由全国考核办会同老师委员会按照人文医学20%、基础知识30%和专业知识50%的比例,经《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题库管理系统》完成卷(10套),每套试卷题量100道,答题时间90分钟,满分为100分。题型分为:A1,A2,A3,A4,B1,X。
五、组织业务水平测评
(一)考试方式
本周期考试采取现场集中、人机对话方式,统一使用《全国医师定期考核考试平台》(网址:http://exam.cmda.org.cn);无条件上网的地区或有其他特殊情况,《考试平台》可提供纸质试卷打印,供现场集中纸质笔试。
(二)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初步拟定为2012年8月18日(周六)和8月19日(周日),分两批完成。具体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管司确定,提前2个月网上公布;
(三)组织管理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考核办负责本地区的医师考务组织管理。考务管理实行全国考核办、省级和地市级考核办三级负责制,各省级、地市级考核办根据 考生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选择落实考点,报全国考核办备案后,经《考试平台》发布。考场要求按照《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理论考试考务管理办法》执行。
六、考核结果处理
本次考试合格分数线经老师委员会讨论,报卫生部审核同意后,由全国考核办统一发布。
执业(助理)医师经《信息系统》登记,完成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后,《信息系统》将生成全国统一样式和编码的《全国医师定期考 核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结果通知书”)。医师根据需要可下载打印,由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盖章,并凭此在执业证书记录栏内加贴考核防伪激光标贴。
考试结束1个月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机构、卫生机构、医师可登陆《信息系统》查询考核结果。
七、不合格培训与补考
理论知识培训以网络培训为主,面授辅导为辅,参加补考及培训方案另行通知。
补考不合格者按医师执业注册注销程序执行。
八、监督检查
根据《医师法》规定,未参加考试的医师视为本周期考核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者将实行名单公示。对补考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职称晋升。对补考仍不合格者,卫生行政部门按医师执业注册注销程序执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卫生部将建立和开放《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信息查询系统》,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机构、卫生机构、医师及社会公众上网查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促进考核信息公开透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考核工作的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并按照统一使用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和执业证书统一记录方法的要求,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的规范化管理。
《结果通知书》执业范围栏将标注:《医师执业证书》上的执业范围(从事病理)字样。
九、 建立考核评价体系
由全国考核办会同老师委员会对病理专业医师信息和考核结果按区域、年龄、学历、职称、医院等级等信息进行数据统计分析,2012年内完成病理专业医师执业状况的全国调查报告,基于《信息系统》建立我国病理专业医师定期考核科学的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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