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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不再沉默!如何用医疗法律维护自身权利?

更新时间:2014-05-20 16:39:02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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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医疗纠纷形势异常严峻,医师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维护,究其原因多种多样,但是本人认为,医疗机构不重视医疗法律的现状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当前医疗纠纷形势异常严峻,医师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维护,究其原因多种多样,但是本人认为,医疗机构不重视医疗法律的现状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一、医师权利得不到有效维护的原因

  当前医疗纠纷形势异常严峻,医师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维护,究其原因多种多样,但是本人认为,医疗机构不重视医疗法律的现状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我们经常听到医疗机构管理人员讲,如果患方真讲法律,遇到医疗纠纷走法律程序解决,医疗机构及其医师的权利就有保障了,医疗机构的诊疗秩序就好了。果真如此吗?我曾经听到一位专门为患者打官司的律师说,发生医疗纠纷后,不管是来文的,还是来武的,医院都不是患者的对手。来武的,就是“医闹”,在当前的维稳要求和维稳压力之下,医院自然无法应对;来文的,即走法律程序,结果医院在法庭上提交的病历等证据材料,由于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所以最终法院仍然会判医院败诉。这位律师的说法是符合现实情况的。的确在诉讼程序之下,医疗机构也难以应对患方的维权诉讼。

  针对这种现象,所以我认为,当前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维权,更重要的是医院应当重视法律,用法律手段来实施医院管理,医务人员依照法律及诊疗规范的要求来实施医疗活动,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医师维权就显得现实而轻松了。

  二、医师权利结构分析

  谈到医师维权,首先必须要明确,在法律层面下,医师到底有什么权利。

  在法律层面上的医师权利,来自于《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医师享有医疗权、医疗执业保障权、学术权、受继续教育权、人身权、获得劳动报酬权、民主权等7项权利。但是,这些权利是笼统而含混的,有的不属于医师在医疗执业上的专有权利,有的是宏观层面的抽象权利。比如《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规定,医师享有“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权利,这到底是医疗权还是医疗执业权,并不明确。如果是医疗权,那么医师是否可以放弃这项权利,即在接诊患者的过程中,拒绝对某一特定的患者诊治,或者在医疗过程中,不去选择合理的医疗方案。这显然是不行的。因此,我们认为,这项权利应当是医疗执业选择权,即获得医疗执业资格的医师有权选择行医或者不行医,但是如果他一经注册选择行医,就必须要执行诊疗方面的规范和要求。所以,他只有在是否执业上享有选择权。显然,立法表述出现了错误。在比如《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1款第7项规定,医师享有“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权利,但是医师参与民主管理的范围如何确定,在现实中如何保障、如何现实,这都是问题。显然法律规定得过分宏观、模糊。

  由于《执业医师法》对医师的权利规定得抽象而模糊,因此,我们今天讨论医师的维权就显得内涵和外延都极不清晰,我们到底要维护医师的什么权利。要讨论医师维权,应当对医师权利进行深入分析。

  医师的权利结构应当包含三个方面:(1)一般权利,医师首先是人,是一国的公民,因而医师作为公民应当享有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也就是我们所讲的宪法层面的人权,《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人身权即是此类权利;(2)劳动者的一般权利,医师作为劳动者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获得劳动报酬权即是此类权利;(3)医师执业的权利,应当是与医师执业活动相关的权利,在《执业医师法》中体现为医疗执业权、医疗执业保障权、学术权、受继续教育权等。

  三、医师权利维护的路径

  在《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这7项权利中,相关的保障主体和律师维权的作为情况见表1。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医师维权只能维护医师的医疗执业权、人身权,其他权利由于抽象、模糊而难以维护。因此,我们所讨论的医师维权,实际上是维护广义上的医师权利。

  

医师不再沉默!如何用医疗法律维护自身权利?2.jpg

  纵观医师的权利体系,其实《执业医师法》规定的7项权利中对医师权利的三个层次都有涉及,而结合当前医患紧张关系以及最近几年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医师、护士被辱骂、殴打、刺杀等恶性案件,我们更多地在维护医师的基本人权,而并非医疗执业的专有权利。作为人权是每一个公民甚至非本国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权利,现如今我们在讨论医师维权时,却是在维护医师的这些基本人权,甚至在《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对医师人权的保护还大加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今天中国的悲哀。

  对医师维权的前提是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治理医院,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医疗管理,医务人员必须要依法行医,在医疗活动中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则及诊疗规范、操作规程、技术指南的规定和要求,只有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实施医师权利维护。

  不过,医疗机构毕竟是实施医疗活动的专业机构,医院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都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如何理解法律、如何掌握法律、如何实施法律,这不是他们的强项,因而需要有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专业帮助。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社会不确定因素在增加,社会风险也在增大,因此,现代社会需要法律规制,每一个社会参与主体都需要有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专业的帮助。在现代社会,每一个社会参与主体的业务范围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中的任何一点,都需要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第一,业务活动中充满风险;第二,业务活动对象主要是人。而医疗机构的业务活动同时具有这两个特点,因此,医疗机构是最应当聘请律师的社会活动主体。遗憾的是,过去我们的医疗机构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很多单位没有法律顾问,有的单位即使有法律顾问,但也是“雇而不问”。今天,中国医师协会带了个好头,聘请专业律师作为医师的维权律师,这将向医疗机构昭示,对医师权利的维护路径,借助专业人士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让律师的专业服务贯穿于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日常医疗活动以及发生法律纠纷的处理过程之中。

来源: 实用检验医师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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