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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医大二附院杀医案”凶手终审被判无期

更新时间:2014-05-21 09:19: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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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只因术前灌肠和皮试后身体感到不适,就手持菜刀砍向医护人员,最终导致一死四伤--安医大二附院杀医案被告人彩春锋近日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只因术前灌肠和皮试后身体感到不适,就手持菜刀砍向医护人员,最终导致一死四伤--安医大二附院杀医案被告人彩春锋近日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11月6日,被告人彩春锋因患肾结石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准备接受碎石手术,在接受了术前灌肠和皮试后,感到身体不适,遂于11月13日持菜刀进入安医大二附院住院部,在北13楼泌尿外科看护台将护士长戴光琼砍倒在地,随后又追砍另一名护士,伤及后颈部,并砍伤前来制止其行凶的其他三名医护人员。被害人戴光琼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四名医护人员中三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彩春锋患偏执性精神障碍,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者及家属)近7万元。4月2日,安徽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二审,法庭辩论焦点集中在彩春锋作案时的辨识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等问题上。由于案情重大,法院未当庭宣判。

  安徽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彩春锋在医院内持刀砍杀医护人员,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彩春锋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予以严惩。鉴于彩春锋患偏执性精神障碍,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彩春锋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方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处适当,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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