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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9月起全面实施新农合分级诊疗 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更新时间:2014-09-02 09:03:0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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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黑龙江省从9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农合分级诊疗管理,并推出“限治病种”制,以合理利用医疗资源,鼓励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选择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控制不合理的越级诊疗。

  新华网哈尔滨8月31日电(记者张?)黑龙江省从9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农合分级诊疗管理,并推出“限治病种”制,以合理利用医疗资源,鼓励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选择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控制不合理的越级诊疗。

  根据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日前出台的《新农合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工作细则(试行)》及相关通知,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高血压、偏头疼、冠心病、盆腔炎等30种常见病需在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为95%,在其他医疗机构报销10%;心肌炎(急性期)、急性阑尾炎、脑梗死、脑血栓、甲亢、肩周炎、子宫肌瘤、卵巢囊肿等50种常见病需在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为75%,在其他医疗机构报销10%。私自越级转诊的将不予以报销。

  黑龙江规定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需实行门诊首诊负责制,门诊首诊医生在“限治病种”患者就医时,需告知患者报销标准,让患者自由选择不同报销标准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限治病种”出现急、危、重和疑难病情时,门诊首诊医生可根据病情收治入院或转诊。

  根据规定,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分级诊疗和转诊转院程序、不履行告知患者转诊转院义务,致使就医患者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或违反转诊程序,造成患者未按规定享受医保报销的,报销差额部分由违规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省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将对违规次数超过5例(次)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其全省范围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为将常见病、多发病留在基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黑龙江省还进一步提高基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报销比例。其中,乡镇(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起付线100元;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起付线500元;县域外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45%,起付线800元。凡未经转诊到县域外及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25%报销,起付线800元;到省外就医的按10%报销,起付线800元,越级转诊的不予以报销。

  为确保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黑龙江省级新农合管理部门还将对不负责任的首诊医疗机构和首诊医师实施黑名单制,并通过媒体和网络进行通报批评;严重违规的医疗机构将被取消定点资格,违规医务人员将被吊销执业资格。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表示,通过实行新农合分级诊疗,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引导农村居民合理就医、合理诊治,做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急、危、重和疑难杂症到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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