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小张与所在公司因工资数额问题产生争议,她不清楚当地是否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她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了仲裁,但她也不大想和公司因此把关系搞僵。小张想知道,仲裁委会先引导他们调解吗?
【权威答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暂缓受理;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依法受理。
条文释义
上述法条规定了仲裁委员会发出调解建议书的前提和引导调解的去向;明确了只有在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才能暂缓受理,否则,对符合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依法受理。
调解建议书的提出
发出的对象和时间
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产生了一定的对立情绪,一般很少共同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有些当事人也不清楚所在地是否设有调解组织以及调解组织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因此,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之前,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帮助当事人通过调解组织调解化解争议。
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发出
发出调解建议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职权,其行使无需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但是调解建议书对双方均没有约束力,其功能是为当事人解决争议指引其他路径和方法。
调解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调解组织有三类: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只要是依法设立的具有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仲裁委员会均可以根据就近、方便当事人、有利于案件调解的原则选择调解组织,引导当事人前去调解。用人单位内部、所在地区和行业均设立了调解组织的,当事人也可以自行选择向其中任一组织或者多家组织先后提出调解。
调解建议书的内容
调解建议书一般应当列明以下内容: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优势;发出调解建议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建议当事人前往的调解组织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明确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解建议书提出后的进一步处理
(一)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处理
当事人以口头、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先行调解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暂缓受理。当事人已经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自行选择将材料交由仲裁委员会保管或者先行取回;交由仲裁委员会保管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当事人先行调解的期限不计入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的期限。
当事人因先行调解失败而再次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或者要求恢复受理程序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再次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或者当事人要求恢复受理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处理
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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