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离职女职工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将会受到处罚?
案例
一家玩具厂的女职工周某要辞职,由于已经怀孕,她还想将来生产时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于是,她要求与公司达成协议,在自己辞职后,由公司继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直至其享受完生育保险待遇。
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想知道,如果公司按照周某的请求操作,是否合法?会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解答分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才能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的相关社会保险。而生育保险的享受主体,要么是企业女职工本人,要么是企业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
本案中,周某一旦辞职,就意味着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社会保险关系自然也就不再存续,周某也就不能以该公司职工身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如果公司按照周某的要求操作,则涉嫌与员工串通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人社部门查实后,将责令相关责任人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按照骗取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进行罚款。如果公司的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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