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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期货从业《法律法规》时间考点:6个月内

更新时间:2015-10-15 10:34:0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05收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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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个月内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环球网校小编整理提供2015期货从业《法律法规》时间考点:6个月内)

  第十六条 拟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取得任职资格后,推荐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为其办理任职手续。无合理理由未办理任职手续的,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三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6个月或者撤销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推荐公司隐瞒不报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推荐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6个月或者撤销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环球网校小编整理提供2015期货从业《法律法规》时间考点:6个月内)

  期货公司去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未取得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自动失效。(环球网校小编整理提供2015期货从业《法律法规》时间考点:6个月内)

  个人总结:除了上述以外,还有期货从业人员的一种处罚方式是暂停期货从业人员资格6-12个月,其他的很杂,只能单项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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