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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总则

更新时间:2018-01-25 10:10:2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8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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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政策法规发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总则》,为广大考生带来期货行业政策法规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2018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报考相关政策法规请关注环球网校期货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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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2月7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3月6日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 根据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令第627号《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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