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正式发布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期货行业创新发展,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指导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 2月15日发布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2012年12月21日,协会发布了《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并启动试点工作。2014年8月26日,协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修订并发布《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以下简称原《指引》)。截至2018年12月底,共有79家风险管理公司,较2015年增长28家,总资产和业务收入分别达到344.16亿和1132.46亿元,是2015年的2.03及2.02倍。从试点情况看,风险管理公司业务开展符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期货行业创新的总体方向,试点公司也逐步探索出一些服务实体企业和“三农”的业务模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
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原《指引》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和自律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三方面:一是需进一步明确试点业务类型和边界,特别是近两年快速发展的场外衍生品业务;二是根据行业规范发展需要和证监会的统一安排,协会前期发布实施的自律管理通知内容需在自律规则层面予以明确;三是近年来风险管理公司出现的一些问题需要在规则层面予以明确规范。鉴于上述情况,本次《指引》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完成了修订:
一是进一步明确主要业务类型。《指引》对风险管理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类型进行了重新梳理和归类,明确规定可以开展的试点业务包括: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场外衍生品业务、做市业务、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等,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是修订公司备案和业务备案的条件,新增对未能达到相应条件公司的限制措施。在公司备案方面,《指引》提高了对母公司的资质要求;在业务备案方面,《指引》针对不同类型业务的风险程度及外溢性影响,规定了差异化的资质要求。
三是进一步细化风险管理公司业务发展的负面清单。原《指引》规定了风险管理公司展业中的禁止行为,《指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风险管理公司具体业务负面清单,明确合规边界。
四是进一步加强对期货公司管理责任的要求。《指引》明确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所设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督促其围绕风险管理服务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
五是进一步完善对信息报送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对报送数据质量的要求,提高了信息报送的可操作性。
《指引》发布实施后,协会将密切关注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业务试点的开展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加强现场检查和风险防控,根据《指引》要求加强自律管理, 进一步推动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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