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期货从业资格《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信息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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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章 信息系统管理
第八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具有符合行业标准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的信息系统,制定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岗位,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九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将合规与风险管理贯穿信息技术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相应的审查、测试、监测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九十一条 期货公司运用信息系统从事期货业务活动前,应当进行内部审查,验证下列事项并建立存档记录:
(一)信息系统的功能设计与技术实现应当遵循业务合规的原则,各项功能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风险管理系统功能完备、权限清晰,能够正常运行;
(三)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保障经营数据和客户信息的安全、完整;
(四)期货公司运行管理能力和信息系统备份能力能够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五)可能影响信息系统运行连续性、合规性、安全性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独立于生产环境的专用信息系统开发测试环境,运用信息系统从事期货业务活动前应当进行测试。
第九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通过自身具有管理权限的信息系统直接接受客户交易指令,不得允许或者配合其他机构、个人截取、留存客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机构、个人违规提供客户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发现其他机构、个人违规传输、转发、存储或者使用本公司经营数据和客户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评估影响范围、排查泄露途径。如涉及业务合作机构的,期货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其合作。
第九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监测机制,设立监测指标并持续监测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
期货公司应当跟踪监测发现的异常情形,及时处理并定期开展评估分析。
第九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应急处置和报告机制,及时处置重大异常情况和突发信息安全事件,尽快恢复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期货交易所报告。
第九十六条 期货公司重要信息系统部署以及所承载数据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九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期货公司信息系统接入外部信息系统的,应当对接入的外部信息系统开展合规评估、风险评估和技术系统测试,保证接入的外部信息系统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并按照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要求报告接入方及接入信息系统情况,不得违规为客户提供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
第九十八条 期货公司委托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当建立内部审查、评估和管理机制。期货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或减轻。
期货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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