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期货从业资格备考知识点:客户对交易结果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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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中,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期货公司要对每位投资者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期货公司在每日结算后向投资者发出交易结算单。交易结算单一般载明下列事项:账号及户名、成交日期、成交品种、合约月份、成交数量及价格、买入或者卖出、开仓或者平仓、当日结算价、保证金占用额和保证金余额、交易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税款等需要载明的事项。期货公司必须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向客户通知及确认交易结果,这既是期货公司的一项基本服务,也是期货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
期货市场是高风险的市场,交易中稍有疏忽,都有可能给交易者个人乃至整个市场酿成巨大风险。对投资者而言,及时得知交易结果直接影响其对市场的判断以及对下一步交易的决策。期货公司作为为客户提供经纪服务的机构,必须认真履行通知义务,尽到谨慎之职。需要注意的是,客户得到期货公司的通知后,如果对交易结算结果有异议,必须在第二天开市前以书面或约定形式提出,否则视为认可交易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规定,期货交易所未按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方式,将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通知期货公司,造成期货公司损失的,由期货交易所承担赔偿责任;期货公司未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将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通知客户,造成客户损失的,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期货公司与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的通知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期货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发出上述通知的,对客户因继续持仓而造成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80%。
客户对当日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应当视为对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所产生的交易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期货公司对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期货交易所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造成期货公司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期货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期货公司对造成客户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期货公司对期货交易所或者客户对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结果有异议,而未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或者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的,视为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已予以确认。
关于交易结算报告的通知方式,期货公司和投资者都应事先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免将来发生争议。期货公司向客户已发出交易结算结果,客户否认收到上述结算结果的,如果双方对通知方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当事人之间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期货公司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发出交易结算结果报告的,对造成投资者继续持仓扩大的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客户对自己的账户应尽关心之责;因未尽到关心之责,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即要对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此处需要提及的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在强调期货公司通知客户的义务的同时,也规定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这样规定,是为了在期货公司和客户之间进行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对应于期货公司的通知义务,客户也应当以积极的、负责任的态度及时查询和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如果客户怠于查询,或者没有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那么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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