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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规:期货公司高管管理办法重点法条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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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5条 多选

  第五条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第12条 判断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3第21条 多选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十二 结算业务

  1第12条 6个月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在受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后,应当向期货交易所申请相应结算会员资格。

  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未取得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自动失效。

  2 第42条 向3个部门报告多选

  第四十二条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与非结算会员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结算协议的,应当在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结算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协议双方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十四 风险监管

  1 第10条 最高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2第18条 单选多选都有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

  (三)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

  (四)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六)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七)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二十条 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人民币9000万元;

  (二)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的6%。

  3第33条 3个月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4第34条 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十六 行为准则

  1第8条 多选

  第八条 〔准则5〕保守秘密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期货经营机构秘密、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给他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公布的;

  (二)政府监管部门、协会和期货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的;

  (三)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必须公开的。期货从业人员对投资者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期货经营机构后,仍应当保守投资者或者原所在期货经营机构的秘密。期货经营机构的期货业务辅助人员及其他人员,对知悉的投资者秘密信息等也负有保密义务。

  十七 期货纠纷

  第31条 2分 多选 那种情况被认定是透仓交易

  第三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公司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期货公司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审查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是否透支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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