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习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3)
6、期货公司变更股权: $lesson$
(一)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一,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
第二,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受让股权,或者有关联关系且合计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受让股权。
本办法第十四条
(二)期货公司变更股权属上述第(一)项情形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拟变更的股权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情形;
第二,期货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货公司不存在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形;
第三,涉及的股东符合本简要第3点所规定的条件。
本办法第十五条
7、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条件:
第一,变更后注册资本不低于所从事的期货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二,模拟计算的变更注册资本后的净资本和其他财务指标满足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三,增加注册资本的,拟增加出资或者受让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本简要第3点的规定。
本办法第十七条
8、期货公司有关变更的其他事项:
(一)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或者注册资本,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拟持有期货公司100%股权的,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本办法第十九条
(二)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任职资格。
本办法第二十条
(三)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不同派出机构辖区变更住所的条件:
第一,应当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持仓,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符合期货业务的需要;
第二,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
第三,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第四,其他条件。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四)期货公司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仅限于在中国证监会同一派出机构辖区内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持仓,拟迁入的营业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满足期货业务的需要。
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五)期货公司营业部变更负责人的,拟任负责人应当具备任职资格。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9、期货公司的破产、解散:
(一)期货公司解散、破产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被撤销所有期货业务许可的,存续公司不得继续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业务,其名称中不得有“期货”或者近似字样。
本办法第三十条
(二)期货公司设立、变更、解散、破产、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或者其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上公告。
本办法第三十一条
例题:
设立期货公司,持有100%股权的股东,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 )亿元。
A、10 B、15
C、20 D、25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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