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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4)

更新时间:2011-04-12 10:42:51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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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罚  则 $lesson$

  15、罚则一:

  未取得从业资格,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本办法第三十一条

  16、罚则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一)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

  (二)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配合义务;(第二十三条 协会应当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期货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四)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第二十七条 期货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本办法第三十二条

  例题:

  对于未取得从业资格,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应采取( )

  A、责令改正

  B、 给予警告

  C、 单处或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D、在协会网站公示

  答案:ABC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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