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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 学习: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3)

更新时间:2011-05-31 10:34:2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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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编制和披露

  7、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报送:

  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8、有关报告制度:

  1、应当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董事、全体股东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2、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比相变动超过20%的,应当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和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3、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应当日向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4、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向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全体股东报告。

  例题: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详细说明( )

  A、原因 B、对公司的影响

  C、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D、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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