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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 学习指导之:监督管理(2)

更新时间:2011-06-14 14:41:2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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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行为:

  第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未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第三,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

  第四,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第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第五十二条

  25、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不适当人选的确定

  (一)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第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第四, 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

  第五,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第六,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

  第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第五十四条

  (二)认定不适当人选后果:

  第一,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人员免职。

  第二,自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办法第五十五条

  26、离任审计: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者被撤销任职资格的,期货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本办法第五十八条

  例题(判断题):

  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该人员所在的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答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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