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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 学习指导之: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1-06-16 14:22: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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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个人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法予以警告。

  本办法第五十九条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对负有责任的公司和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本办法第六十条

  (三)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

  本办法第六十二条

  28、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即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第一,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任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不适当人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情况,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情况;

  第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六,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更换或者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办法第六十一条

  例题: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应当( ):

  A、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B、 予以警告

  C、 撤销任职资格

  D、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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