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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 学习辅导之:经纪业务规则

更新时间:2011-08-01 13:58: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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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公司业务一般规则:

  (一)期货公司应当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客户利益优先。

  本办法第四十九条

  (二)为客户开立帐户:

  第一,开立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公司不得为未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客户开立账户。

  第二,客户开立账户,必须出具中国公民身份证明或者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三)期货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四)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 本办法第五十四条

  (五)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客户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同步录音;以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保存该交易指令。

  本办法第五十六条

  (六)为客户提供互联网委托服务的,应当建立互联网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本办法第五十七条

  (七)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客户交易指令。本办法第五十八条

  (八)应当在每日交易闭市后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报告。 本办法第六十条

  (九)应当制定并执行错单处理业务规则。 本办法第六十二条

  (十)期货业务纠纷,提请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调解处理。

  本办法第六十五条

  (十一)客户委托关系终止的,应当办理销户手续。不得将客户未注销的资金账号、交易编码借给他人使用。 本办法第六十六条

  (十二)应当建立交易、结算、财务数据的备份制度。

  客户资料、业务记录档案应当至少保存20年;保存的电子数据资料应当能随时转化为纸质形式。

  本办法第六十七条

  (十三)期货公司可以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本办法第六十八条

  不能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和人员:

  (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26条之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第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第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第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本办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第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七,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第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本办法第五十条

  例题:

  期货公司应按照( )原则传递客户交易指令。

  A、数量优先 B、规模优先

  C、时间优先 D、价格优先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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