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有自营资格的券商可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
更新时间:2012-11-20 08: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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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营资格的券商可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新增“第五条”,明确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决定》还将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等产品纳入券商自营业务投资范围。
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继续降低证券公司部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比例,放大业务空间。这是证监会时隔7个月之后,年内第二次调整券商风险资本准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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