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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期货从业《法律法规》第四章:行为规则

更新时间:2013-03-22 10:29:2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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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期货从业《法律法规》第四章:行为规则

  2013年期货从业《法律法规》第一章:行为规则

        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和保护客户、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第三十九条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地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客户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本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四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公司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定期报告相关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期货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客户保证金安全完整。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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