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期货从业《法律法规》第六章: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3-03-22 10: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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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期货从业《法律法规》第六章:法律责任
2013年期货从业《法律法规》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
第五十九条 申请人或者拟任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法予以警告。
第六十条 申请人或者拟任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对负有责任的公司和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一)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不适当人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情况,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情况;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六)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更换或者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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