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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期货从业《法律法规》第七章:附则

更新时间:2013-04-01 13:08:1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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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期货从业《法律法规》第七章:附则

  2013年期货从业《法律法规》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号变更、会员分级结算关系变更、会员资格转让或者交易编码申请权限受到期货交易所限制时,期货交易所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监控中心。

  第四十一条对于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非结算会员,监控中心应当将其申请和注销客户交易编码的结果及时通知其结算会员。第四十二条特殊单位客户的实名制要求及核对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保特殊单位客户、分户管理资产和期货结算账户对应关系准确。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开户环节实名制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7]2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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