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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期货从业《法律法规》第二章:经营条件

更新时间:2013-04-03 11:06:0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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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期货从业《法律法规》第二章:经营条件

  2013年期货从业《法律法规》第二章:经营条件

  第三条至第四条:

  第三条营业部应当具备满足期货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且营业场所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业场所属于产权清晰、使用权稳定的经营性房产,且期货公司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营业场所具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持安全出口和应急通道顺畅,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拟迁入营业场所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经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批准。

  第四条营业部应当具备满足期货业务需要的办公、通讯、交易等设施,且设施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业部应当配备2条以上网络通讯线路,保证营业部的正常交易;

  (二)营业部应当配备2条以上具有录音功能的电话线路;

  (三)营业部应当采取双路供电,或者在单路供电情况下,备用供电措施能够提供正常业务运行4小时的供电时间;

  (四)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有关监管要求,保证运行安全和稳定;

  (五)营业部应当设立投资者教育园地、现场开户场地以及专门的财务和档案室(柜室);

  (六)营业部应当配备满足开户管理要求的相关影像采集设备;

  (七)营业部应当配备防火、外围隔离以及防盗设施;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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