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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组织机构

更新时间:2013-12-11 15:18:2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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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期货法律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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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第十九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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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审定;

  (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六)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七)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九)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五)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

  (十六)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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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二)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提议。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理事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三十四至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

  (五)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六)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七)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八)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九)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

  (十一)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十二)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六至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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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定;

  (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五)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六)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规定的职权;

  (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  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董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董事会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讨。

  第四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会秘书负责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期货交易所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

  第四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由董事担任。

  第四十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职权;(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

  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期货交易所财务;(二)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三)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四)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适用于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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