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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衍生品业务在税收政策等方面存在不明确之处

更新时间:2015-06-05 13:03: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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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风险管理公司通过发展场外衍生品业务,为实体企业提供了更为个性化的风险管理服务。但直至目前,相关的税收政策、财务处理方式等仍存在不明确之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场外衍生品业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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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风险管理公司通过发展场外衍生品业务,为实体企业提供了更为个性化的风险管理服务。但直至目前,相关的税收政策、财务处理方式等仍存在不明确之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场外衍生品业务规模。

  “由于目前各地方税务局对于金融衍生品的税收方案尚不统一,部分实体企业在使用场外衍生品管理风险时心存疑虑。”南华期货子公司南华资本金融衍生品部总监王敏楠说。

  部分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企业人士也表示,由于目前风险管理公司开展的场外期权业务属于创新业务,企业的相关资金如何入账没有明确的引导,让他们感到十分困惑。

  据介绍,目前境内实体企业参与场外衍生品套保仍是“现货”和“衍生品”两边各自入账。然而,当企业在衍生品交易出现盈利时,现货端往往会有相应的亏损。税务部门对其衍生品交易的盈利征收20%的所得税,对其现货端亏损却没有相应的税务处理,造成明显的不公平。

  “对套保企业的避险所得最好无税赋。”王敏楠说,在发达市场中,为了充分发挥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功能,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税务成本极低。目前国内税务政策对现货和衍生品“分而治之”,不如“合二为一”。将这两方面盈亏合并计算,更能体现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

  此外,风险管理公司推出的风险管理产品应该被视为金融产品,还是归入现货贸易类别,目前也没有明确的税务政策。各风险管理公司在处理相关税务问题时,也显得有些迷茫。

  以场外期权业务为例,鲁证期货子公司鲁证经贸总经理助理秦小海说,部分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合同被视为现货贸易合同,期权费结余则以服务费收入计入相关科目。也有部分风险管理公司在处理会计问题时将期权产品归为金融产品,相比现货贸易合同,其面临的税务负担较轻。

  据了解,这种差异与各风险管理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的要求有关。另外,由于部分风险管理公司的注册类别是现货贸易公司,当地税务部门便将其业务合同“一刀切”地归于现货贸易合同,使得风险管理公司在开展业务时,不仅要缴纳服务费的所得税,如果进行了商品实物交割,还要缴纳增值税。

  市场人士认为,对衍生品交易盈利收取高额税赋,意味着场外衍生品复制成本大幅增加,这将严重打压正处于萌芽状态的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在此背景下,当大批可以以低成本保值的境外企业进入境内市场时,境内企业若只能购买附加高税务成本的场外衍生品,会导致自身产品价格竞争力的降低。

  对于实体企业、场外衍生品做市商的衍生品交易税收政策,王敏楠建议以年度为单位,将衍生品和现货交易的盈亏加总计算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将会鼓励境内实体企业运用衍生品工具来规避风险,同时还能促进境内期货公司业务的转型升级。”王敏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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