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软考办:2023上半年软考中级职称准考证打印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了“2023年上半年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通知”,根据通知,5月27日进行软考中级考试,5月23日开始准考证打印,考场规则等考试安排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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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内容如下:
2023年上半年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通知
2023年上半年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将于5月27、28日举行。报考人员请于5月23日10:00至26日16:00通过中国计算机技术职业资格网(www.ruankao.org.cn)下载并打印考试准考证,请遵守考试相关要求按照准考证指定的考试级别、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参加考试。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视为放弃考试。
具体考试规则要求:
1.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考场规则(笔试)
2.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考场规则(机试)
3.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2023年5月22日
1.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考场规则(笔试)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水平)考试考场规则(笔试)
一、考前40分钟,考生应到达本专业资格考试科目所指定的考点,凭本人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明、外籍人员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明、境外永久居留证,下同)原件进入考点。
二、考生在每场考试前2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考生应如实在“考试签到表”上签到,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进入考场,考生必须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证件放在考桌上,以备核对。考生应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管理,积极配合考场工作人员的各项监督和检查。
三、考试开始5分钟后考生一律禁止入场。考试时长2小时以内的科目、考场封闭至考试结束;考试时长超过2小时的科目,考场封闭2小时。
四、考生只准携带黑色签字笔、钢笔、2B铅笔、削笔刀、橡皮、直尺等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纸张、计算器、报刊、手机、电子设备及通讯工具等考试中禁止使用的物品进入考场。开考后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五、考生应在答题卡(纸)上的“考生条形码粘贴区”粘贴本人条形码,并在指定的位置准确填写个人信息。
六、规定在答题卡上答题的部分,一律按要求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对应的信息点,不用2B铅笔在规定位置填涂或在试题本上作答的一律无效。
规定在答题纸上答题的考试科目,考生必须使用黑色签字笔、钢笔在规定的题号和区域内作答,超出区域的作答不予评分,答题字迹要清楚和工整。下午考试科目如有选做题,必须准确填涂选题框。
同时,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
七、考生应确保答题卡(纸)版面整洁、干净、平整,严禁乱涂乱画或折叠,不得在答题卡(纸)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
八、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试卷字迹模糊、有折皱和污损等问题,考生可举手询问。
九、考生不得故意伪造证件参加考试。不得损坏试卷、答题卡(纸)、电子化系统设施。
十、考生不得相互传递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十一、准考证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也不得用于记录考试试题或答案等相关信息。
十二、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答题卡(纸)反面向上放在桌子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三、考生应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违纪违规者,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
2.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考场规则(机试)
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考试考场规则(机试)
一、考前40分钟,考生应到达本专业资格考试科目所指定的考点,凭本人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明、外籍人员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明、境外永久居留证,下同)原件进入考点。
二、考生在每场考试前2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考生应如实在“考试签到表”上签到,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进入考场,考生必须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证件放在考桌上,以备核对。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积极配合考场工作人员的各项监督和检查。
三、考试开始5分钟后考生一律禁止入场。考场封闭时间不少于2小时,考试结束前15分钟考生不能交卷出场。
四、考生不得伪造证件参加考试,不得携带书籍、笔记、纸张、计算器、报刊、手机、电子设备及通讯工具等,不得携带任何存储设备。
五、考试前10分钟,根据监考人员的提示,考生应双击“考生机”桌面上的“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上机考试系统—作答系统”图标,启动考试作答系统,录入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身份证号或其它有效证件号可不录入)信息,等待进入考试。
六、考生如遇计算机系统或网络通讯故障,可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处理。对试题不理解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考生应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不得故意损坏考试系统和相关设施。
七、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提前交卷的考生须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确认答卷提交正常。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作答系统自
动关闭。
八、考生应服从上机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九、考生若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登录、答题、保存、交卷,将不能正确记录相关信息,后果由考生自己承担。
十、考生应自觉维护上机考试工作场所秩序,遵守考场纪律,对违纪违规者,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进行严肃处理。
3.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1号)进行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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