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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农民工4月5日后按城镇职工标准缴费

更新时间:2015-12-09 17:52:4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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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力社保局昨天(26日)发布通知,今年4月起,农民工参保按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即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和每月3元缴纳。届时,农民工缴费人员类别将调整为“农村劳动力”。

  根据《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民工按照1%比例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今年4月起统一执行城镇职工缴费标准。市社保中心将把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中农民工的缴费人员类别调整为“农村劳动力”,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和每月3元缴纳。

  4月1日至5日,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企业版及网上申报系统将统一升级。在此期间,社保经(代)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得对农民工进行增员、减员及个人信息变更等业务操作。各社保经(代)办机构需在3月31日前完成3月份医疗保险收缴业务结账工作。

  农民工参保信息需补充、变更,或缴费标准调整后农民工需增加、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用人单位应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并于4月5日后通过网上申报或企业版报盘方式完成。

  对于外埠农民工,用人单位完成信息变更后,需向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交农民工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等信息,满足制卡信息采集要求。审验合格后,社保经(代)办机构为用人单位打印《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以下简称《领卡证明》)。

  对于本市农民工,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办理信息变更的,持《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农民工打印《领卡证明》;通过企业版软件报盘办理信息变更的,社保经(代)办机构直接为用人单位打印《领卡证明》。市社保中心将与公安部门进行农民工信息比对,比对一致的方可制卡,不一致和无照片的,须做个人信息二次采集和比对。

  4月起,在未领到社保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持《领卡证明》的农民工先行垫付。领到社保卡后,再由用人单位到区县医保中心手工报销。4月25日前,用人单位需如实申报农民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未按时申报的,将按用人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参保职工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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