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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复习重点:第六章(4)

更新时间:2015-12-09 17:52:4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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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复习重点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二单元 劳动合同续订和终止管理

  一、劳动合同的续订与终止管理

  (一)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续订是指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进行商谈,经平等协商一致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的法律行为。合同续订要求的到期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或者按原条件履行。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具体参阅书上279页)

  1.自然终止

  2.因故终止

  二、补偿金核算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超过1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不满1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1年的标准计算。发放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即本人平均工资高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本人平均工资发放,否则,按企业平均工资发放。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办法同前。

  3.经济性裁员,以及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劳动关系双方就变更合同达不成一致意见,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5.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上述办法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照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6.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原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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