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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社会工作者薪酬体系指导意见(试行)

更新时间:2022-11-14 09:21:42 来源:贵州省民政厅 浏览545收藏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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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贵州省民政厅近日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为加快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水平提升,保障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稳定,就贵州省社会工作者薪酬体系建设,提出意见。

贵州省民政厅近日发布《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工作者薪酬体系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为加快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水平提升,保障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稳定,就贵州省社会工作者薪酬体系建设,提出意见。

《贵州省社会工作者薪酬体系指导意见(试行)》正文如下:

各市(州)民政局:

为加快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水平提升,保障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稳定,我们拟定了《贵州省社会工作者薪酬体系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好落实。

贵州省民政厅

2022年10月18日

贵州省社会工作者薪酬体系指导意见

(试行)

为加快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水平提升,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和中组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8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全力推动贵州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和《贵州省“十四五”人才发展规划》以及《贵州省提升人才资源数量质量的若干措施》,现就我省社会工作者薪酬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新国发2号文件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以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为导向,建立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简称“社工人才”)薪酬待遇等保障措施,尊重专业价值,提升职业荣誉,促进社会公平,增强社工人才干事创业的信心和决心,推动新时代社会工作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重要目标。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推进社会工作领域深化改革,加快推动社工人才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畅通社工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收益分配要素优势,科学制定以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引才育才用才留才薪酬体系。大力提升服务人才的工作质量,优化社工人才发展环境,让社工人才安身、安心、安业,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持续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三)基本原则

1.以岗定薪。开展社会工作者职级认定,参照贵州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结合浮动系数确定岗位薪资。

2.薪岗匹配。按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等级、专业能力、工作经历、岗位业绩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社会工作者薪酬标准。

3.人岗相适。按照“岗得其人、人适其岗、人岗匹配”基本原则,确保人员能力素质达到岗位要求。

4.拓展晋升。设置社会工作者职级晋升标准,畅通社会工作者职级晋升渠道,拓宽社会工作者职业发展空间。

5.重点保障。坚持服务基层、稳定一线,重点保障在基层一线和边远地区开展专业服务的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落实。

6.规范引领。明确社会工作者岗位职级待遇,规范社会工作项目人力成本预算编制,确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成本支出。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薪酬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水平职级薪酬体系,开展社会工作者职级认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根据《贵州省社会工作者职级对应薪酬指导表》(详见附件)进行人力成本核算,对专业性强、职业风险高的社会福利、精神卫生、禁毒戒毒、矫治帮教、卫生健康、纠纷调解、残障康复、应急处置等领域的薪酬指导价可适当提高,并结合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严格执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使用管理相关规定,不得违规克扣、截留从业人员薪酬,不得巧设名目超标提取机构管理运营费用。

(二)完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机制。按照民政部印发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不同职级社会工作者需完成相应继续教育时长,并在“中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中及时记录。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依托党校、高校及部分有培训资质的社会组织对社会工作者开展线下培训;督促、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在“中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登记注册,完成线上继续教育培训。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结合实际,采取机构培训、督导、参访交流等形式,为社会工作者提供继续教育培训。

(三)搭建社会工作者职级薪酬晋升机制。按照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发展要求,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等级、专业能力、工作经历、岗位业绩等综合因素,分层分类设置社会工作者职级岗位。职级薪酬晋升由社会工作者本人向用人单位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由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级薪酬评定工作后兑现相应的职级薪酬待遇。申报者与用人单位对职级评定存在争议,可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协调处理。社会工作者职级薪酬待遇落实情况要作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和县级民政部门年检工作的重要内容。社会工作者职级薪酬执行情况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招投标评分因子。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贵州省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工作者可参考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公职人员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15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执行,不适用本《意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1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相关部门要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社会工作者薪酬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健全社工人才激励保障制度。

(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及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社会工作在保障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参与乡村振兴过程中凸显出的积极作用,展示各领域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形象、职业风采与服务成效,进一步提高群众对社会工作的知晓度、认同度和美誉度,全力营造社会工作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三)加强督办落实。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抓紧畅通社会工作者职级晋升渠道,不断拓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发展空间。要强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编制工作,其中人力成本不少于项目经费的70%,组织开展专项工作督查,确保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有效落实。

五、其他事项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贵州省社会工作者职级对应薪酬指导表(试行)

贵州省民政厅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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