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厅:深化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民政厅近日发布《关于深化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就加强全省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制定实施意见,强调对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各地应给予职业津贴,社会组织参考同类人员给予职业津贴。
山西《关于深化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正文如下:
晋民发〔2022〕59号
各市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各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等18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和《山西省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晋组通字〔2013〕61号)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加快畅通和规范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开发和规范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提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和激励保障水平,扩大专业社会工作覆盖领域和服务范围,有效吸引和稳定广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长期投身专业化社会治理与服务。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拓宽社会工作职业发展空间,不断优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环境,构建充满生机活力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体系,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公正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让广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征程中施展才华、建功立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准方向。牢牢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方向,坚决把党的领导作为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根本保障,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明确社会工作者作为党委、政府服务人民的重要力量,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关心,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坚持按需设岗、以岗定薪。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将更好服务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作为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设岗、按需设岗,明晰岗位职责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置到相应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落实相应的薪酬待遇。
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根据事业单位、城乡社区以及社会组织的性质与特点,适应不同领域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与激励保障措施。
坚持保障基层、稳定一线。充分发挥专业岗位的承载作用、薪酬待遇与激励保障政策的导向作用,切实解决广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后顾之忧,积极引导、重点保障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基层一线和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开展专业服务。
三、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
(一)明确社会工作职业任务
社会工作职业任务主要包括: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与技能,提供帮困扶弱、情绪疏导、心理抚慰、精神关爱、行为矫治、社区矫正、社会康复、权益维护、危机干预、关系调适、矛盾化解、能力建设、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方面服务,帮助个人、家庭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帮助面临共同困境或需求的群体建立支持系统;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活动、参与社区协商、化解社区矛盾、促进社区发展;组织开展社会服务需求评估、方案设计、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与行动研究;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督导,帮助督导对象强化专业服务理念、提升专业服务能力、解决专业服务难题;协助做好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与考核,引导和组织志愿者开展社会服务。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工作职业任务要求,结合自身需求与特点明确和规范社会工作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
(二)分类推进岗位设置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纳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范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主系列、辅系列岗位可以合并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总量为基数,按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核定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专业特点、人员结构、按照突出主系列、兼顾辅系列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主、辅系列岗位名称、数量及最高等级。
2.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岗位设置。要加快推进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综合利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工作服务站(室)、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儿童之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中心(站)、社区矫正工作站、退役军人服务站、青年之家、妇女之家、社区康复站、残疾人服务站点、基层文化服务和群团组织服务阵地等基层公共服务平台,通过直接聘用、购买服务或提升现有人员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水平等方式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统筹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老年人、未成年人、吸毒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军人、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3.社会组织岗位设置。支持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发展,积极引导社会组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数量应不低于岗位总数量的70%;慈善组织(基金会)、民办养老机构、灾害救援组织等社会组织应结合自身需求与特点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增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使用力度,实现政府提供社会工作服务从“养人”向“办事”的转变。
4.企业岗位设置。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根据需要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三)规范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聘用(任)
各地要参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标准,支持引导相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明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级,建立以专业知识技能和专业工作年限为依据的社会工作职级体系及晋升标准,不断拓宽和畅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职业发展空间。实行国家社会工作者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对应,助理社会工作师岗位属于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社会工作师岗位属于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社会工作师岗位属于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四)规范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考核评估
坚持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品德、伦理、技能、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研究制定不同领域、不同职级的社会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建立科学化、社会化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岗位考核制度。采用职业水平资格考试、业绩考核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在岗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专业能力、职业素养和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价。逐步构建适合我省实际的社会工作督导体系,培养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队伍,进一步提升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四、切实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工作
(一)合理确定薪酬待遇。根据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从业领域、工作岗位和职业水平等级,落实相应的薪酬保障政策。对聘用到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对以其他形式就业于基层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企业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由用人单位综合职业水平等级、学历、资历、业绩、岗位等因素,按照以岗定薪、以绩定奖、按劳取酬的原则,参考同类人员合理确定薪酬标准,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整体工资水平,制定并适时调整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企业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指导标准,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合理的薪酬年度自然增长机制,政府购买服务在编制预算时要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人力成本作为重要核算依据。对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各地应给予职业津贴,社会组织参考同类人员给予职业津贴。
(二)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表彰奖励纳入各级人才奖励体系,与其他各种类型的人才同等对待。开展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培养活动,将获选的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重点培养范围。将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纳入我省人才引进范围,按照规定确定薪酬并享受相关奖励和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教育研究机构等对单位内部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多种形式的评先评优。鼓励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励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进行奖励。
(三)努力提高职业地位。各地要注重把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吸纳进党员队伍,符合条件的选拔进基层领导班子,支持有突出贡献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进入人大、政协参政议政。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在招录(聘)社会服务相关职位工作人员和选拔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具有丰富基层实践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逐步充实社会服务专业力量。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依法选举、组织调配等进入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自治组织。引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优质的专业服务,赢得群众认可,提升专业形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关爱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给予奖励。要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和活动载体,广泛宣传专业社会工作优秀人物、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大力报道专业社会工作发展历程及最新成就,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参与支持,大力营造关心、理解、尊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浓厚社会氛围。
(四)关心人才成长发展。各地要落实国家促进乡村振兴和艰苦边远地区、革命老区、基层一线发展的各项人才激励政策,对录(聘)用到艰苦地区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同等条件下在提拔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任)时优先予以考虑。对在艰苦地区服务满两年报考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自愿长期留在艰苦地区工作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当地政府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协助解决其住房、子女就学、配偶就业等事宜。要分领域引进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充分发挥其在社会工作教育、实务和督导中作用,大力培养省内各领域社会工作人才。充分利用校地合作平台,鼓励支持省内外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的院校在教育、康复、养老、社会救助、未成年人保护、医疗等单位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实习实训基地,积极选派社会工作管理和实务人才到高校或机构进行培训学习,提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能力水平,助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发展。
五、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职责。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工作,要将发展专业社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山西省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晋组通字〔2013〕61号)中确立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制要求,履行各自职责,相互支持配合。组织部门要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宣传部门要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对社会工作人才和事业发展的宣传推广。政法部门要注重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平安山西建设中的作用,协调推进政法领域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引导作用,联合推进各领域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大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支持力度,合理保障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资金投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指导做好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薪酬待遇落实和激励保障工作。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做好各自领域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工作。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形成省市相互衔接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政策体系。
(二)加大资金支持。各地要按规定统筹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需求待遇和激励保障经费的保障工作,加大财政投入,加强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省直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就增加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内容提出政府购买指导性目录修订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予以修订。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组织要重视解决本系统、本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问题。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加大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发展和人才激励保障的力度。拓宽社会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工作服务领域,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工作。符合国家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政策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促进社会工作服务人员就业。探索面向市场开展社会工作服务,通过合理收费解决专业人员薪酬保障和机构生存发展等问题。
(三)加强教育培训。鼓励全省有条件的院校开设社会工作专业,通过整合现有教育资源,完善社会工作专科、本科、硕士学科体系建设。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课程设置中增加社会工作的内容和专题研究班,提升党政领导干部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开展社会服务、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加强对乡镇(街道)干部、城乡社区工作者等基层干部的社会工作专业培训,提高其依法办事、执行政策和服务群众的能力。支持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工作行业组织集中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前培训班,提高全省考试通过率,做好人才储备。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力度,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培养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四)强化督查落实。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以及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对各市落实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政策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政策落实落细,确保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有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薪酬待遇与职业地位得到明显提高。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动员各类宣传媒体,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工作事业发展有关政策为宣传重点,充分利用“国际社工日”、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等时间节点,广泛宣传优秀社会工作者、优秀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优秀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努力推动社会各界认识、接纳、尊重、参与、支持社会工作事业,积极营造社会工作人才和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晋民发〔2017〕49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总工会 共青团山西省委
山西省妇联女联合会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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