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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广东湛江吴川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管理暂行办法:社工专业岗适用于取得证书且登记者

更新时间:2024-08-22 08:30:01 来源:吴川市人民政府 浏览117收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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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吴川市人民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适用范围为各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且在广东省社会工作登记系统注册登记的人员。

吴川市人民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印发《吴川市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适用范围为各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且在广东省社会工作登记系统注册登记的人员。

以上通知正文如下: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吴川市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川市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的部署要求,激励社会工作者安心基层、服务群众,保障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和薪酬待遇,根据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的通知》(粤民发(2020)142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專民发(2019)83号)、《湛江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工作指引》(湛民发(2021)11号),结合吴川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适应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原则。

(二)实行总量、结构和岗位等级比例控制原则。

(三)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薪酬待遇相对应原则。

二、社会工作岗位的名称、等级及专业岗位适用范围

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的社会工作岗位可划分为专业岗位和普通岗位,其中专业岗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范围。镇(街道)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任)相应岗位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社会工作岗位的名称与等级

依照从低到高的顺序,社会工作岗位的名称、等级及其对应关系如下:

1.普通岗位(设一个等级):社会工作员(简称社工员)2.专业岗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级岗位。

(1)初级岗位(设三个等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简称一级助理社工师)、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简称二级助理社工师),助理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简称三级助理社工师)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岗位(设三个等级):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简称一级社工师)、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简称二级社工师)、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简称三级社工师),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高级岗位(设一个等级):高级社会工作师岗位名称、等级划分待国家出台具体办法后另行细化。

(二)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适用范国

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适用范围为各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且在广东省社会工作登记系统注册登记的人员。其他聘用人员,直接聘为普通社工,不纳入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管理范围。

三、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

各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总量为事务性岗位数量与服务性岗位数量之和。原则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层级之间的设置比例为1:4:5;中级、初级岗位不同等级之间的设置比例为3:3:4:普通岗位不设比例限制。各镇(街道)可结合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并保持一定的弹性。按照上述设置比例,各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高级社会工作师约占岗位总量10%:一级社会工作师约占12%,二级社会工作师约占岗位总量12%,三级社会工作师约占16%;一级助理社会工作师约占岗位总量15%;二级助理社会工作师约占岗位总量15%,三级助理社会工作师约占岗位总量20%。

四、聘用(任)条件及方法

社会工作者聘用(任)社会工作岗位,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政治素质、价值伦理、工作能力应达到岗位任职要求,符合聘用(任)的基本条件及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专业岗位须同时符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热爱社会工作事业,遵守社会工作专业守则,擅长群众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服从组织安排;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 45周岁以下(获得中级职称以上的社会工作师不受年龄限制),原双百计划社工、救助经办人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等整合人员不受此限制:4.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工作能力。

(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社会工作者聘用(任)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除符合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在广东社会工作登记系统进行职业水平证书注册登记,并具备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1.聘用(任)高级社会工作师,需取得高级(国家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

2.聘用(任)社会工作师,需取得中级(国家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聘用(任)助理社会工作师,需取得初级(国家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社会工作岗位聘用(任)方法社会工作者符合聘用(任)基本条件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按以下方法聘用(任)岗位:

1.首次聘用(任)

(1)对未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应首聘为社工员:(2)已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的,应首聘为三级助理社工师(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3)已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的,应首聘为三级社工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4)已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聘用。

2.晋级聘用

(1)社会工作者在聘用(任)岗位工作满2年,且连续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原则上可在该岗位层级内晋升一个等级,已晋升到本级岗位最高等级的,不再晋升岗位等级。

(2)社会工作者在聘用(任)期间,已取得更高层级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以提交获得的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后下月起,按证书所对应岗位层级的最低等级聘用(任)。

3.续聘(解聘)。社会工作者聘用合同期满后,视“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推进情况,符合聘用(任)条件的,原则上优先续聘。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结合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以及聘期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决定续聘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的,由镇(街道)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续聘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省、湛江市的相关规定,存在不得续聘或者解聘等情形,不再续聘,应依法进行解聘。自动离职的,按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其社会工作岗位及劳动合同。

五、薪酬待遇保障

(一)社工的薪酬待遇

社工的薪酬待遇,原则上按照“普通岗位不低于5万元/年初级岗位不低于5.5万元/年,中级岗位不低于6万元/年,高级岗位不低于10万元/年”标准(含“五险一金”)。

1.基本薪酬待遇:按照“普通岗位5万元/年,初级岗位5.5万元/年,中级岗位6万元/年,高级岗位10万元/年”标准(含“五险一金”)。

2.工龄工资:整合人员过渡前聘用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双百计划社工或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性岗位的工作年限计入工龄,新聘用的社会工作者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工龄每满一年,工龄工资增加50元/月,500元封顶。

3.工作性补贴:担任社工站副站长职务的社工,每月发放工作性补贴300元;担任服务点联络员的社工,每月发放工作性补贴200元。

4.年度考核一次性奖金:社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控制在1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0%。对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的社工,发放一次性奖金1000元。

(二)薪酬水平

社工的薪酬待遇,原则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及行业人工成本中社会工作者工资价位确定,结合本地实际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薪酬管理

1.社工薪酬待遇扣除应缴纳的“五险一金”(包括单位和个人应缴部分)和个人所得税后为实发工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社工本人,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2.住房公积金按政策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缴存。

3.社工离职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在其办理离职手续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薪酬待遇。

4.个人应缴纳的“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等,缴纳标准按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本地实际统一确定,并由所在镇(街道)代扣代缴。

5.社工因工负伤的,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依法支付其薪酬,符合工伤标准的积极配合做好工伤认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只发放基本工资。社工旷工的,不发放工资,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停止发放工资。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6.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间的薪酬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其他相关事项

1.镇(街道)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障政策,依照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为聘用社工缴纳“五险一金”。单位应缴纳的“五险一金”由镇(街道)负责缴纳,资金在社工的薪酬待遇中解决,财政不再另外安排资金。

2.“原双百计划社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残疾人专职委员”三类整合人员原合同未到期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本暂行办法的薪酬待遇低于原工资水平的,可按原薪酬待遇执行;本暂行办法的薪酬待遇高于原工资水平的,按本暂行办法的薪酬待遇执行。原合同到期后,三类整合人员薪酬待遇按本督行办法的薪酬待遇执行。新招聘社工与镇(街道)签订合同后,薪酬待遇按本暂行办法的薪酬待遇执行。

3.社工按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产假、婚假等福利待遇。鼓励镇(街道)通过多种途径适当提高社工的福利待遇。

4.社工的人员经费由省、湛江市、吴川市三级保障,除省、湛江市按规定给予的补助经费外,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根据本地的社工薪酬待遇管理办法予以保障。

5.社工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由湛江市“双百工程”督导中心根据省民政厅制定的社工年度考核标准,每年12月底前会同镇(街道)、市民政局和有关部门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薪酬待遇、续聘解聘、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次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连续2年为“不称职”等次的,解除(终止)其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聘用合同。

6.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进行调整的,按国家及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7.本办法由吴川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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