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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社会工作者报考条件

更新时间:2015-03-09 10:04:1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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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公布的京人考发〔2015〕11号《关于北京地区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得知,2015年北京社会工作者考试报考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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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公布的京人考发〔2015〕11号《关于北京地区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得知,2015年北京社会工作者考试报考条件如下:

  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一)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学历(含2015年本科应届毕业生);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一)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社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中,符合报名条件(三)中第1条的报考人员,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的时间。从事社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符合报名条件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时须提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中国台湾居民还须提交《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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