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答题】
范某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某石油开发集团公司勘探处工作。1995年,范某为解决两地分居的问题,向公司领导申请,请求将其妻子调入公司后勤处工作。公司领导考虑到范某工作积极、认真,是技术骨干,答应了其要求。2005年3月27日,范某与该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范某不愿再续订劳动合同,于是请调外地工作。但是公司总经理吴某拿出的一份“夫妻同进同出”文件指出:范某请调不续订劳动合同,则提前终止其妻子的劳动合同,要走一起走,要留一起留。而且如不调走,范某必须续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不得少于5年,否则按文件执行:停止工作,退出住房。范某只好续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但公司领导认定范某要求调走是不安心工作的表现,决定将其调离勘探处,安排其看管仓库。范某更觉不公平,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认定新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