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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税法一》考试教材变化对比车辆购置税

更新时间:2016-08-17 14:27:1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00收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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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2016年税务师《税法一》考试教材变化对比车辆购置税"的新闻,为考生整理2016税务师《税法一》考试教材变化对比,希望广大考生认真学习,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6年税务师《税法一》考试教材变化对比车辆购置税的具体内容如下:

  税法一

  第六章 车辆购置税

原教材

新教材

内容

内容

304

第8行

 

新增:
“2014年12月2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

270

第8行

305

第20行

删除:
这一表述,界定了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征税区域、和纳税人的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271

 

306

第11、13行

删除:
“(一)”“(二)”

 

272

 

307

第1行

删除:
为了体现税法的统一性、固定性、强制性和法律的严肃性特征,

 

273

 

307

第6-7行之间

 

新增: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规定,对纳税人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273

第6-8行

307

第8-18行

车辆购置税…车辆等

改为:
“车辆购税的计税价格按照一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的确定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73

第10-11行

307

第22-28行

由于…征收率)

改为:
“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待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计税价格=(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

273

第15-17行

310

第4-16行

4.防汛…或者减税

“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列入汽车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必须同时复合一下条件: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2)使用的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3)纯电动续驰里程须符合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 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 60%; 
(5)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

275

275页第29行—276页第3行

310

第18-24行

纳税人已经…退税手续

(一)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二)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资料: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276

第523行

315

第2-3行

(2006…实施)

改为: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行,修订后由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实行)

281

第2-3行

315

第6-7行

 

新增:
“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不需要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年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81

第5-7行

315

第30行

符合条例规定的免税、减税规定的车辆

改为:
“符合免税、减税规定的车辆”

281

第31行

316

第31-33行

1.购买二手车…免税手续

改为:
1.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正本原件; 
2.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凭证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

282

第33-39行

317

第30-31行之间

 

新增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2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一次缴清。”

283

283页第33行-284页第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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