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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17-12-22 09:56:4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2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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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相关考试重要预习考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相关考试重要预习考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1.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种类

  3.行政处罚的设定

  4.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有权的行政机关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受委托的组织

  5.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违法行为在追究时效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2年

  《治安管理处罚法》:6个月

  《税收征收管理法》:5年

  6.行政处罚的程序

  (1)告知和说明理由

  ①告知权利:包括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为自己辩解、陈述事实并提出证据,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

  ②说明理由:包括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及法律依据。

  搜索小任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听证;拟对XX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诉讼

  (2)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①当事人有权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进行陈述和申辩;

  ②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复核;

  ③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解释】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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