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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考试答疑: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更新时间:2018-05-24 14:01:3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1收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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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税务师考试答疑: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相关考试问题答疑,希望大家认真学习,积极备考,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本篇具体内容如下: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1、一般规则

随标的物交付而转移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分享到: 编辑:张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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