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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三章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更新时间:2019-02-12 11:12:4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3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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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9年税务师《税法一》第三章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相关备考资料,希望大家认真学习。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本篇具体内容如下:

知识点: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一)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特殊】如果 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二)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税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

1.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

2.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三)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1.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 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提示】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在考试中一般需要自行计算(组价公式)。

分享到: 编辑:张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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