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行业:税务总局推出4项纳税信用管理措施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
纳税信用是衡量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纳税信用级别已经成为企业重要的信用资产。记者18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为A、B、M、C、D五级。据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推出的4项措施概括为“两增加,两调整”,即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据了解,税务总局近年相继制发了较为完备的纳税信用制度办法,每年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与管理。
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部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获得纳税信用评价级别的愿望较强。为回应纳税人诉求,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自愿参评。
同时,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提高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
为更好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适当放宽D级评价保留2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
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3月份集中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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