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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法律知识点: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24-07-28 08:25: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2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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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为大家分享了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法律知识点: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本章主要考核客观题。涉及到的知识点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等内容。

本文为大家分享了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法律知识点: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本章主要考核客观题。涉及到的知识点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等内容。

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法律知识点: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第一节 行政许可法基础

【高频考点】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 、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以及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公正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适当性(也可称为“合理性”)两方面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裁量权。
公开原则 (1)过程公开;
(2)依据公开;
(3)复议的结果和决定的理由公开。
及时原则 (1)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
(2)案件审理要严格遵守审理期限的规定;
(3)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
(4)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便民原则 尽可能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行使复议救济权。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即不得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高频考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登记等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高频考点】行政复议申请人(★★★)

1.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包括:相对人+利害关系人

2.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

3.申请人资格的转移

(1)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仅为代理,不是资格转移

4.复议申请人及复议代表人

组织名称 申请人(即以谁的名义) 具体实施人
合伙 合伙企业 核准登记的企业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其他合伙组织 该合伙 合伙人共同申请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该组织 主要负责人,没有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
股份制企业 该企业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
【注意】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5.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税务当事人。

【高频考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为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6.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7.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8.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关为被申请人。

9.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10.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以上仅展示了部分内容,完整版点击查看>>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各章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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