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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第七章民法总论

更新时间:2024-08-01 11:05:0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49收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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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为大家分享了2024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第七章民法总论,本章为重点章节,分值较高,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并记忆。涉及到的知识点有民事责任的类型和免征事由、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内容。

本文为大家分享了2024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第七章民法总论,本章为重点章节,分值较高,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并记忆。涉及到的知识点有民事责任的类型和免征事由、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内容。

2024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第七章民法总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高频考点】民事责任的类型和免征事由(★★★)

1.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或者约定民事义务的,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具有直接救济性。填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其补偿范围与加害人所造成的损害大致相当(填平原则)。

(3)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

3.民事责任的分类

(1)根据民事责任的产生原因划分

①侵权责任: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他人损害,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②违约责任:因违反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③缔约过失责任: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根据民事责任的内容划分

①财产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②非财产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3)根据复数责任人之间的对外关系划分

①按份责任:复数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仅按其确定份额对外承担责任,对超出其份额的部分不承担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②连带责任:复数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均有义务应权利主体的请求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民事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4)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举证方式划分

①过错责任:以过错作为主观要件的侵权责任(加害人的过错须由受害人举证证明)(法律若无特别规定,侵权责任皆为过错责任)

②推定过错责任:以法律推定的过错作为主观要件的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加害人须自证无过错方能免责,加害人若不能自证无过错,法律即推定其有过错)(适用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③无过错责任:不以过错作为主观要件的侵权责任(免除了受害人对加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同时,加害人也不得以自证无过错而免责)(适用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5)根据出资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划分

①有限责任:出资人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对企业债务所承担的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所承担的责任。

②无限责任:出资人须以其包括出资财产在内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所承担的责任,如: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所承担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4.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5.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正当防卫。①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②防卫过当: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①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②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4)紧急救助行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5)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6)第三人至害。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自甘冒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8)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节 民事主体

【高频考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1)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能够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年龄:≥18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主要生活来源(16≤X<18)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②纯获利
年龄:8≤X<1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年龄:<8
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注意1】纯获利益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仍可实施。

【注意2】与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密切相关的是监护制度。【2023年新增】

【注意3】监护是保障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这两类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合法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2023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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