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师 > 税务师备考资料 > 2024年税务师涉税法律高频考点:第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2024年税务师涉税法律高频考点:第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更新时间:2024-08-08 11:18:4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07收藏10

税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本文为大家分享了2024年税务师涉税法律高频考点:第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涉及到的考点有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等内容。

本文为大家分享了2024年税务师涉税法律高频考点:第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涉及到的考点有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等内容。

2024年税务师涉税法律高频考点:第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

【高频考点】结婚制度(★★★)

(一)婚姻

1.结婚的必备条件

(1)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程序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二)婚姻无效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注意】我国对无效婚姻采用宣告无效主义,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宣告婚姻无效。

2.有权依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3.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4.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二)可撤销婚姻

撤销婚姻须有撤销行为,仅有可撤销的事由而无撤销行为的,婚姻的效力并不消灭。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人民法院作出,而非向相对人作出。

1.胁迫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隐瞒重大疾病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三)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事实婚姻和同居

1.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如果当事人补办了婚姻登记,期间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没有补办婚姻登记,期间就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仅属于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注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非法同居,为我国民事法律所禁止。

【高频考点】家庭关系(★★★)

(一)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指男女因结婚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

(1)夫妻独立姓名权和婚姻姓氏权。

(2)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3)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

(4)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生活或者家庭共同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活动时所为法律行为,被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5)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配偶同居、忠实的权利和义务。

2.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法律特别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父母子女关系

1.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

2.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3.继父母、继子女

继父母,是指父亲的后妻或母亲的后夫。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者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4.父母与人工生育子女

人工生育子女,是指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者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者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子女。

5.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其他近亲属关系

1.祖孙间的扶养

(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祖孙之间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2.兄弟姐妹间的扶养

(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2)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3)兄弟姐妹之间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高频考点】离婚制度(★★★)

1.协议离婚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判决离婚(诉讼离婚)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注意】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3.离婚的法律后果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3)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 2 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4)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上述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5)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以上仅展示了部分内容,完整版点击查看>>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各章高频考点

2024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时间是11月2日下午,以免错过考试,建议报考人员在文章顶部信息栏申请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预约成功后,会准时收到2024年税务师准考证打印时间、考试时间的短信提醒,保证大家及时获知考试信息。

环球网校税务师【每日一练】栏目,为考生提供章节练习题、历年真题、模拟试题等,帮助考生通过做题巩固知识。

税务师【每日一练】栏目

以上内容是“2024年税务师涉税法律高频考点:第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相关介绍!我们及时为考生提供2024年税务师教材大纲解读、学习计划、历年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考生可点击下方按钮免费下载学习。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税务师资格查询

税务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税务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税务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