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税务师《法律》高频考点:第十七章民事诉讼法
本文为大家分享了2024税务师《法律》高频考点:第十七章民事诉讼法,本章理解与记忆难度较高,主要考点内容为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共同诉讼等。
2024税务师《法律》高频考点:第十七章民事诉讼法
【高频考点】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包括:①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所引起的争议纠纷。②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纠纷。③其他因经济关系所发生的纠纷。
2.因劳动关系引起的纠纷,法律明文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引起的纠纷,包括法律明文规定应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二、管辖的种类
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或者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级别管辖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1】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注意2】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3)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例外规定
1)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⑤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
【注意】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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