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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税务师涉税法律知识点:第十九章刑事诉讼法

更新时间:2024-08-30 08:30: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06收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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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为大家分享了2024年税务师涉税法律知识点:第十九章刑事诉讼法,本章理解与记忆难度较高,但分值较低,可以冲刺阶段对本章重要知识点进行背诵记。

本文为大家分享了2024年税务师涉税法律知识点:第十九章刑事诉讼法,本章理解与记忆难度较高,但分值较低,可以冲刺阶段对本章重要知识点进行背诵记。

2024年税务师涉税法律知识点:第十九章刑事诉讼法

【高频考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基本原则

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坚持罪责刑相适应

3.坚持证据裁判

4.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度

(二)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1.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照规定,按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处理。

【注意1】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注意2】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2. 认罪认罚后”从宽"的把握

(1)"从宽"的理解。

“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2)从宽幅度的把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三)权益保障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

(1)获得法律帮助权

(2)法律帮助的衔接及拒绝法律帮助的处理

(3)辩护人职责

2.被害方权益保障

(1)听取意见

(2)促进和解、谅解

(3)被害方异议的处理

3. 强制措施的适用

(1)对于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有关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犯罪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依法可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3)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四)侦查机关职责

1.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

2.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3.对可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快速办理,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可以集中移送审查起诉,但不得为集中移送拖延案件办理。

(五)检察院的职责

1.权利告知

2.提供法律帮助

3.权利保障

4.自愿性、合法性审查

5.签署具结书

(1)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①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③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6.提起公诉

(1)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①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主刑从宽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

②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适当缩减。

③建议判处罚金刑的,参照主刑的从宽幅度提出确定的数额。

(2)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

(3)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院经审查

①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②认为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1个月+15日)

(六)人民法院的职责

1.认罪认罚的审查

2.量刑建议的审查与调整

(1)量刑建议的审查

对于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法院应当采纳。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纳:

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③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④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⑤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注意】对于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量刑建议适当,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法院可以听取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2)量刑建议的调整

①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②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

③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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