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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07年注册税务师12月26-1月9日报名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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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
 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考试管理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123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市人事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渝人发〔2006〕137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06年12月26日─2007年1月19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7年6月22日   14:00─16:30  财务与会计
     6月23日    9:00─11:30  税法(一)
     14:00─16:30  税法(二)
     6月24日    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14:00─16:30  税务代理实务

     三、报名条件
     ㈠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㈡  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㈢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1.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㈣  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凡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在报名时,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同时在报名时,必须采集国籍地区信息。

   四、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级别、科目代码表。

专业
专业代码
级别
级别代码
科目
科目代码
01
免试类
2
税务代理实务
3
税收相关法规
4
全科类
5
税法(一)
1
税法(二)
2
税务代理实务
3
税收相关法规
4
财务与会计
5

 五、报名要求
 各报名点均采用人事考试报名系统(现场摄像)报名。
     ㈠  报名程序
     1.考生须仔细阅读考务文件中的报考条件,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由符合免试三科报考条件的考生提供)原件以及所在单位出具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考生可在重庆人事人才网站<
www.cqpa.gov.cn>点击“人事考试”栏目,下载“考试报名条件证明”),到报名点进行现场摄像报名。
     2.考生委托他人代报名,被委托人须携带考生本人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1张)和本款1条中规定的证件以及由考生所在单位出具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到报名点报名。
     3.跨省转考到我市报名的考生,必须带上当地考试管理机构的异地转考手续及成绩证明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报名,否则,以往年度考试成绩视为无效。

     ㈡  各报名点工作人员一是须对考生有效证件原件(身份证、毕业证和职称证)与考生本人(像片)进行核对必须一致;二是须对考生提供的有效证件原件和考生报名条件证明进行资格审查;三是须对考生报名校对单上的姓名、学历、所学专业、所报级别和报考科目、身份证号码等内容核查准确无误;四是请考生认真核对报名校对单上的内容并签名确认。

     六、报名地点
     ㈠  重庆市人事培训中心(地址: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创世纪宾馆3楼331房间,联系电话:89077188、89078888-8520)。
     ㈡  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培训部(地址:江北区区府路1号附1号农垦大厦4楼,联系电话:67765252)。
     ㈢  重庆市人才大市场大坪分市场(地址: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77号万友公司11楼1102房间,联系电话:68770085)。
     ㈣  重庆市人才大市场沙坪坝分市场(地址:沙坪坝区三峡广场赛博五楼,联系电话:65410804)。
     ㈤  重庆市少年儿童图书馆辅导部(地址:渝中区中兴路73号,联系电话:63842665)。
     ㈥  南岸区人事局职改办(地址:南岸区南坪福天大厦A座5楼,联系电话:62986606)。
     ㈦  万州区人事局职改办,联系电话:58233611。
     ㈧  涪陵区人事局职改办,联系电话:72227363。
     ㈨  黔江区人事局职改办,联系电话:79223183。

     七、考试收费标准
     ㈠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6元。
     ㈡  新考生收取滚动考试成绩档案管理费20元/人。

     八、考场设置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由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在主城区统一设置,考生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
     九、教材征订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教材的征订和发行工作由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3号,联系电话:67676230、67676258、67676228(传真),邮编:401147。各报名点应通知考生,自报名之日起即可到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订购所需考试的大纲和教材。

     十、其他要求事项
     ㈠  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考5个科目的考生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为合格;考2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须在当年通过为合格。
     ㈡  《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考生须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4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除《税收相关法律》科目外,其余科目均应向考生提供草搞纸,考后收回。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B铅笔、橡皮、钢笔或签字笔(黑色)、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
     ㈢  报名结束后,各报名点务必于2007年1月26日前,将《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人数统计表》(附件)和现场摄像报名信息数据报送市人事考试中心,同时,将考务费一并交清。
     ㈣ 本市其它未设报名点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考试管理部门收到文件后,应及时转发文件,积极做好考生到报名点的参考报名工作。
     ㈤  考生在报名点领取准考证时间为:2007年6月8日后。
     ㈥ 办证时间和要求。考生可在重庆人事人才网站(
www.cqpa.gov.cn)点击“人事考试”栏目,查看《国家职称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办证时间表》中的办证时间,按《办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须知》的要求,办理证书。
     ㈦  考试科目全部合格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考生,应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第14号令)的规定,在取得证书后及时到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注册税务师备案手续。
  
                                                   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       
                                                 重庆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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