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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总结(保险法、仲裁法部分)三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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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的执行,就是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经当事人申请,将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的力量,依法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www.edu24ol.com/

      1.执行的条件

      (1)必须有胜诉方当事人的申请

(2)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3)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执行的程序

      3.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www.edu24ol.com/

        对于国内仲裁裁决,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6种情形。

        对于涉外仲裁裁决,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4种情形。

        另外,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4.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

      (1)中止执行

      《仲裁法》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终结执行    www.edu24ol.com/

《仲裁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这些情况也可能导致终结执行:

       作为被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3)恢复执行    www.edu24ol.com/

《仲裁法》规定: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另外致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人民法院也应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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