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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税法一》复习资料:国际重复征税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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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整理注册税务师(税法一)复习资料详细信息

  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及避免

  1、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在同一时期内,对参与或被认为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

  2、国际重复征税发生的原因:

  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矛盾性。

  3.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方式: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和多边方式

  4、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方式

  (1)免税法

  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免予征税,以此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2)抵免法

  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并汇总征税,但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本国居民就其外国来源所得在国外已纳税额,以此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二)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1.抵免限额的确定

  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2、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

  分国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综合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在居住国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简化公式是:

  分国抵免限额=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

  综合抵免限额=来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

  注意:不得超限额抵免,不足抵免限额可以全额抵免

  在国外税负低于本国税负下,不足限额部分予以补征

  【应用举例】甲国居民有来源于乙国所得100万、丙国所得100万,甲、乙、丙三国所得税税率分别为40%、50%、30%,在综合抵免下,甲国应对上述所得的综合抵免限额为( )

  A 80万 B 50万 C 10万 D 0

  答案:A

  解析:综合抵免限额:(100+100)*40% = 80万

  3.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非居住国得到税收优惠的那部分所得税,特准给予饶让,视同已纳税额而给予抵免,不再按本国税法规定补征。

  税收饶让不是一种独立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它只是抵免法的附加,目的是鼓励本国居民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和维护非居住国利益的双重目的而给予的特殊优惠。

  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信息:

  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信息汇总

  2006-08年度注册税务师考试合格标准

  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6月19、20、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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