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09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注字〔2001〕1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77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3、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5、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6、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的人员,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截止日期为2008年年底。
符合报名条件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居民,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中国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中国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中国台湾居民还须提交《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考试时间为2009年6月19日至6月21日,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
下午2∶00--4∶30 |
财务与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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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00--11∶30 |
税法(一) |
下午2∶00--4∶30 |
税法(二) | |
|
上午9∶00--11∶30 |
税收相关法律 |
下午2∶00--4∶30 |
税务代理实务 |
(一)《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在答题前要认真阅读位于答题卡首页的答题注意事项,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且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笔作答。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B铅笔、橡皮、黑色墨水笔、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三、成绩和证书管理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全部五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办法,请报考人员使用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进行网上支付。具体操作按照“非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中国台湾居民按照“首次报考人员”管理。
(一)非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08年12月19日至2009年1月4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www.bjpta.gov.cn,下同),按照网上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
(二)首次报考人员操作程序如下:
1、报考人员须于2008年12月19日至27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填写提交《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核表》);
2、提交完成后,使用A4纸打印《资格审核表》,在规定位置粘贴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证件照两张,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审核盖章;
3、持《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下同)、符合报名条件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资格证书(以上均为原件),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人从事税收工作起始时间的证明原件,于2008年12月24日至27日到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地址:海淀区德胜门西大街甲5号,北京地铁集团院内;联系电话:62239186)进行资格审核。
4、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务必于2009年1月4日之前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网上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三)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09年6月16日至18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其他
(一)本次考试大纲及教材征订有关工作由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在资格审核的同时到现场办理征订手续,咨询电话68693907。
(二)报名条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它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
(三)考试咨询方式
1、考试咨询电话:63959161、63959162。
2、中心信箱咨询: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首页,进入“中心信箱”栏目,按照提示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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